探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失误”的三种原因
根据有关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同时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这就是我们俗称的“采购文件被废”。
笔者通过对某地2021年度558个废标公告的统计分析发现,因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专家停止评审造成废标的项目占7.8%,根据多年工作和评审实践,结合具体案例,笔者梳理和分析了采购文件中常犯的三种错误,供采购各方参考,以减少类似“采购文件被废”的情形发生。
基本资格条件要求不合规。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连续3个月的纳税和社保缴纳材料,但未对新成立企业提供的材料作出明确要求,限制了新成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又如,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有的采购项目仍沿用各省的标准或根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定成1000万元以上,明显违反财政部关于“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即200万元。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如,未明确促进中小(监狱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政策。在采购文件中易犯的几个错误有:采购文件中未明确对监狱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未明确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采购文件未明确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或所属行业划分错误),采购文件提供了格式错误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再如,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像家具、电脑、空调等采购项目未落实节能、环保相关采购政策。
将资格条件设为评审因素。如,某园林中心工程采购项目已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设为资格条件,但仍在评审因素中规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的得2分,一级得3分。”实质性要求与资格要求性质相同,供应商不满足即一票否决。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