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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探索 | 加强政府采购招标环节精细化管理

信息时间:2020-11-20 16:26:25    阅读次数:    信息源:本站原创    分享


加强政府采购尤其是招标工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也是行业和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热点问题。做好政府采购招标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对于化解政府采购潜在风险,提高集中采购机构公信力,维护采购人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从小处着眼,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副本标注与数量问题。

政府采购文件是带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对相关细节的控制一定要严谨,因为标书是供应商、采购人和评委评标的依据,也是处理一些纷争的直接线索,不管表述完整与否,招标文件将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文本。正、副本是对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标书里面一般要规定投标人提供正、副本的数量,以及在标书封面上注明“正、副本”字样。对于正、副本数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没有注明字样的,一般情况就会含糊处理,这样一来很不利于评委的工作,而且还会留下一些后遗症,如没有注明正、副本,那么就说明投标文件没有区别,而真正出现两本标书有区别时,就很难确定以谁为主,导致评标的混乱。数量不符合要求时,评委就不能同一时间审阅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因此从评委操作便利,政府采购严谨性等方面考虑,要强行规定“字样与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按照无效标处理。因为政府采购是一项多方联动的过程,要求采购当事人的密切配合,投标人假如连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细节都难以遵守,很难给人顺利履约的可信度保证。

二、 授权盖章签字问题。

在评标过程中有时也能发现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有的投标文件上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签字与公章是齐全的,被授权人的名字也是铅字打印的,但是问题就是出现在被委托人方面,有的是被委托人没有签字,有的却是被委托人的签字与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人不一致。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前者说明被委托人没有理会法人的授权,法人似乎是一厢情愿;后者被授权人非其人,法人的授权被不相干的人所践踏。假如招标文件上对于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没有意识到,评委可能对投标人进行适当的处理,但是总显得有点牵强,可能还要引发一些意想不到的事件,因此针对标书上出现的这方面的漏洞,那么在以后的标书制作过程中就要进行重点防范,最好的做法是把这两种情况定为无效标,文字上的表明,一则是便于评委直接得出结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二则也是明示所有的投标供应商,在投标细节上投入关注力度,细节决定成败。

三、国产品牌加分问题。

这项规定严格意义上说是符合《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的,也符合法律要求的国产品牌扶持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在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到国产与外产问题时,保护国产品牌,也是国外的通行做法,那么涉及到评标时,就要考虑国产品牌加分问题,这样的规定不能停留在评委或者采购人的口头上,一定要具体地分解在招标文件上,公开透明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加分的具体细节一定要事先公布,避免引起误会。

四、资质原件的携带问题。

由于采购人担心投标人的资格问题而在标书中要求,各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必须携带资质原件的问题,对于这种其实一直存在争议,操作过程中确实也存在问题,往往导致开标被中止,因为现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全部或大部分没有携带资格原件时,那么开标活动就必须要停止,带来的后果就是采购人的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采购机构更是浪费了宝贵的人力和物力,还要为下次的开标继续投入精力,甚至增加政府采购的难度,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么针对开标不成功的案例,我们应该思考的内容就多了,关键是携带原件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防止作假,确保履行质量,保持公平竞争,那么除了携带原件外,是否还有更好的方式,实践证明资格后审是有效途径之一,而资格预审的操作由于时间上的限制以及采购中心独自操作缺乏监督与权威,采纳起来有一定缺陷,而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从各类政府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上看,只有邀请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的规定,但这种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领域运用已越来越少,因此对于携带资质原件的问题,最好的方式还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一般的项目,要求授权的项目,资质原件的携带是困难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可以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就可以了,对于一些行业等级资质,携带原件是必须的,那么我们的标书制作人员在项目方案起草时,要有主导精神,与采购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尽量避免因为资质原件的问题搞人为的重复招标,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与形象。


来源:澄城县政府采购中心  

作者:宋鸿

辑: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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